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任某,男,居民身份证号:411323***********,汉族,初中文化,外出务工人员。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1月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行政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任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淅川县丹江国际KTV出发往沿上九路往化肥厂方向行驶,行驶至灌河路栖淅酒店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任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0.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靳某某的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柴 平
2020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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