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90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晚,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在曲靖市麒麟区**小区**栋**单元**楼、**楼,使用楼道上的灭火器分别对该楼层的房间门及消防栓等公私财物进行损毁,后被告人任某某携带灭火器乘坐电梯下到一楼,在一楼电梯口,遇到接业主反映前来查看的物管保安陈某某和、晏某某、赵某某,被告人任某某使用手中的灭火器对陈某某和、晏某某、赵某某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任某某又提着其打人使用的灭火器来到**栋**单元,使用灭火器将一楼一麻将室的玻璃门砸毁,随即闯入该麻将室,对室内包括门、窗、麻将桌等多处设施进行了打砸。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和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晏某某和赵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损坏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刘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和、晏某某、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提取、扣押等笔录;8.视频监控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形,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春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量刑建议书、卷外材料伍本零贰页、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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