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91********,汉族,文盲,住江苏省镇江市**镇**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任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5月3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8月5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8月3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7年12月21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9年1月9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至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在镇江市新区、京口区谏壁镇、丹阳市丹北镇等地,采用乘隙的手段盗窃14次,窃得摩托车1辆、电动车13辆。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4821元。具体内容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日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镇江市新区大港紫竹苑22幢楼下,采用乘隙手段窃得摩托车1辆。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2488元。
2.2019年9月2日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镇江市新区大港港南花苑20幢楼下,采用乘隙手段窃得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
3.2019年9月4日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电厂2村30栋2单元楼梯口处,采用乘隙手段窃得电动车1辆。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998元。
4.2019年9月11日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镇江市新区大港港南花苑30幢楼下,采用乘隙手段窃得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3100元。
5.2019年9月14日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电厂2村2栋2单元楼下,采用乘隙手段窃得电动车1辆。
6.2019年9月19日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丹阳市丹北镇埤城环城路瑞贝克家具店门口,采用乘隙手段窃得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1860元。
7.2019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镇江市新区大港港中新村4区34幢2单元楼下,采用乘隙手段窃得电动车1辆。
8.2019年9月28日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镇江市新区银山鑫城新天地商业中心5栋125室门口,采用乘隙手段窃得电动三轮车1辆。
9.2019年10月5日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镇江市新区紫荆花园2栋楼下,采用乘隙手段窃得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1888元。
10.2019年10月8日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镇江市新区丁岗葛村新苑9栋楼下,采用乘隙手段窃得电动车1辆。
11.2019年10月9日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镇江市新区紫竹苑9幢楼下,采用乘隙手段窃得电动车1辆。
12.2019年10月12日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京口区谏壁镇华城新村25栋楼下,采用乘隙手段窃得电动车1辆。
13.2019年10月12日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镇江市谏壁镇华城新村23栋楼下,采用乘隙手段窃得电动车1辆。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727元。
14.2019年10月16日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镇江市新区大港紫竹苑5栋楼下,采用乘隙手段窃得电动车1辆。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2.证人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翟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亚军
2020年1月7日
附:
1. 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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