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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李某某等诈骗、偷越国(边)境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任某某,绰号及微信昵称浩然,虚拟身份周浩然,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现住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毛铁,虚拟身份周清,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现住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凤某某,绰号黑凤、九九,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现住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司令,虚拟身份林凯阳,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现住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杨奔、段坤,虚拟身份王浩霞,微信昵称“不忘初心”,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老顽童,虚拟身份杨斌,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74********,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洋洋,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9********,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乙,绰号杨林,虚拟身份杨天艺,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田某甲,绰号及虚拟身份李作鹏,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6********,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丙,绰号西门庆、一百万,虚拟身份李铭泽,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丁,绰号求败,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戊,绰号李牧叶,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现住**大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贺某某,绰号陈冠希,虚拟身份张颜,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大道**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己,绰号李耀,虚拟身份陈建德、陈迅,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2000********,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阿伟,虚拟身份张浩,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少华,绰号吴亦凡,虚拟身份徐力,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3199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现住**镇**村**屯**号,因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3月4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4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庚,绰号老烧,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5********,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田某乙,绰号紫妍,虚拟身份何家勇,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1********,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薛之谦,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3199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现住**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麻某某,绰号赵勇、福克斯,虚拟身份陈孝仪、李天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路,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辛,绰号杨过,虚拟身份曾海,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谢辰,微信昵称“天道酬勤”,虚拟身份谢良辰,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86********,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壬,绰号赵公明,虚拟身份李国朝,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癸,绰号雨浩,虚拟身份张柏豪,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甲某,绰号玉环,虚拟身份李学文,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唐某乙,绰号双双,虚拟身份陈风,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符某某,绰号麻杆、来得快,虚拟身份钟伟平,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赵四,虚拟身份何正敏,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6********,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邹某某,绰号六叔公,虚拟身份杨斌,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乙某,绰号喜洋洋,虚拟身份张志伟,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凤某某、赵某某、杨某甲、吴某某、唐某甲、杨某乙、田某甲、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贺某某、杨某己、张某某、黄少华、杨某庚、田某乙、黄某某、麻某某、杨某辛、邱某某、杨某壬、杨某癸、杨甲某、唐某乙、符某某、何某某、邹某某、杨乙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任某某、凤某某、唐某甲、杨某丙、黄少华、麻某某、杨某乙、杨某己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连某某(另案处理),外号强哥、曾某某(另案处理),外号雄哥等人,为了实施集团诈骗犯罪,于2019年4月成立位于缅甸佤邦金牛湖的太阳公司,从国内招募工作人员偷渡至缅甸,使用宜信财富平台进行诈骗。2019年8月,该公司改名为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诈骗平台由宜信财富改为华夏财富,同时,公司地址设在缅甸佤邦贺岛开发区银河酒店顶楼的一间大办公室内,室内规整摆放桌椅若干,桌上摆放工作使用的手机、电脑若干部,公司在离银河酒店不远处租用两处板材搭建的两层高活动板房作为寝室,公司全部人员打乱后统一安排至寝室入住。公司内部设立主管、财务、后台等高层管理人员,下设12个小组,每组十余人,由高层管理人员确定组长后,由组长对各自小组业务人员进行管理。公司制定明确的工作、生活制度,对所有人员进行统一管理,管理规定如下:一、为逃避打击处理,在公司内必须使用化名,不得使用真名;二、每日12时至二十四时上班(17:30至19:00为晚饭时间),下班后凌晨3:00前需回到寝室;三、上班期间不得随意使用私人手机,不得随意走动,每天需添加三个以上新客户微信好友,工作使用的手机不得随意带离公司,不得与目标打电话、发视频、通话;四、每日由主管召集所有人开会,对业绩好的员工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好的进行批评;五、除生病或特殊情况不得请假,每月一号放假半日;六、不得赌博、吸毒。

公司对新进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培训内容为:一、包装自己,虚构成熟、稳重、有个性的成功人士身份;二、与目标聊天,以幽默风趣的话语(统一话术)吸引对方注意,获取好感、信任,发展情侣暧昧关系;三、诱导目标在华夏财富赌博网站充值投注,先故意让对方赚一点小钱并成功提现到银行卡,降低对方心理防备后诱骗对方加大投注,不断在平台充值。

经公司统一培训,每组业务人员每日操作公司备好的工作设备(手机和电脑,每人1-2部手机和电脑,独立使用),登录公司提供的抖音,陌陌、微信等交友和聊天平台账号,按照固定步骤和模式实施“杀猪盘”诈骗行为。第一步“找猪”:业务员每天通过陌陌、抖音等交友网站大量点赞、打招呼、添加好友,若有对象回复消息,则用风趣幽默的语言吸引对方注意,向有可能进一步聊天的对象发送微信号,添加微信好友。塑造有个性的异性成功人士身份,用培训的话术与对方聊天,发送虚假照片、视频、朋友圈,迷惑和吸引对方,与对方迅速发展成为暧昧、情侣关系,获取对方信任;第二步“养猪”:业务员进一步获取好感信任后,由经验丰富的业务员、组长和管理人员接手目标,谎称自己掌握了网站漏洞,可以稳赚不赔,诱导目标扫描公司备好的华夏财富二维码登录赌博网站,让对方在网站内少许充值试一试,待对方充值后,由后台操纵,让对方在网上少许赢钱并提现到银行卡;第三步“杀猪”:在目标尝到甜头之后,诱导对方不断在华夏财富平台内加大充值,待目标持续投入大量现金后,谎称对方盗刷彩金账户被冻结,如要提现需翻倍充值、缴纳个人所得税等诱骗目标进一步充值至无法承受,最后销声匿迹,最大幅度骗取钱财。该诈骗犯罪集团以”杀猪盘”方式实施电信诈骗犯罪,非法获利四千余万元。

该犯罪集团规定:一、犯罪集团收取整个诈骗金额的50%,其中5-8%分给被告人陈某某(已起诉),其余金额除用于交场地租金、“洗钱”费用、公司管理人员工资和提成外,全部由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连某某、曾某某等所得。二、其余50%的诈骗金额,按照各组诈骗的金额,由公司财务统一制作工资收入表,以工资加提成的方式,分配给各组代理、组长、组员。

被告人任某某为诈骗集团的次级代理,负责1组诈骗犯罪人员的招募、管理工作,并以按月领取所代理招募小组业绩提成参与诈骗赃款分赃。

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凤某某、赵某某为诈骗1组组员,被告人杨某甲、吴某某、唐某甲、杨某乙、田某甲、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贺某某、杨某己、张某某、黄少华为诈骗2组组员,被告人杨某庚、田某乙、黄某某、麻某某、杨某辛、邱某某、杨某壬、杨某癸、杨甲某为诈骗4组组员,被告人唐某乙、符某某、何某某、邹某某、杨乙某为诈骗6组组员。上述被告人为公司业务员,经公司统一培训和管理,每日使用公司配备的手机、电脑,登录公司提供的抖音、微信、陌陌等账号,实施“杀猪盘”诈骗犯罪的前两步:第一步“找猪”,通过抖音、陌陌等交友软件,广泛寻找作案对象。第二步:“养猪”,由业务员以虚拟身份获得对方好感和信任。待目标上钩后,交由经验丰富的组长和其他管理人员实施下一步诈骗。上述被告人以每月5000元保底工资,再加个人诈骗金额的5%—18%提成进行诈骗赃款分赃。

通过提取该诈骗集团诈骗平台华夏财富网站后台数据,发现一千余条被诈骗被害人在华夏财富网站绑定的银行卡记录。经倒查银行卡信息,共发现被诈骗被害人一千余名,经侦查核实,涉及该诈骗集团的诈骗案件共236件,涉及诈骗金额二千余万元。

诈骗犯罪集团成员任某甲(已起诉)按照公司培训的内容和上述“杀猪盘”诈骗步骤,以虚构的身份“刘威”取得受害人蒋某某信任后,将其诱导至华夏财富诈骗网站充值赌博,该诈骗集团从2019年9月22日至11月15日共计诈骗蒋某某人民币111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某、凤某某、唐某甲、杨某丙、黄少华、麻某某为实施电信诈骗,于2019年先后四次从云南景迈偷越中缅边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乙、杨某己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告人黄少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银行交易明细、电子勘验、司法鉴定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凤某某、赵某某、杨某甲、吴某某、唐某甲、杨某乙、田某甲、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贺某某、杨某己、张某某、黄少华、杨某庚、田某乙、黄某某、麻某某、杨某辛、邱某某、杨某壬、杨某癸、杨甲某、唐某乙、符某某、何某某、邹某某、杨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系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凤某某、赵某某、杨某甲、吴某某、唐某甲、杨某乙、田某甲、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贺某某、杨某己、张某某、黄少华、杨某庚、田某乙、黄某某、麻某某、杨某辛、邱某某、杨某壬、杨某癸、杨甲某、唐某乙、符某某、何某某、邹某某、杨乙某,系犯罪集团一般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凤某某、唐某甲、杨某丙、黄少华、麻某某、杨某乙、杨某己多次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应当以偷越国边境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凤某某、唐某甲、杨某丙、黄少华、麻某某、杨某乙、杨某己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黄少华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乙、杨某己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黄少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敬、伍宏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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