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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271号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任亮虎,绰号“琪哥”),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镇**村**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任某某伙同杨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展业务相吸引,诱使其他人员上交人民币2900元入伙,公司以等级晋升制度刺激团伙成员进行网络诈骗活动并将诈骗所得作为业绩上交,团伙成员按照其上交业绩分成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五个等级,按照等级获取不同比例的业绩提成。公司在陕西咸阳**小区、**小区、**小区等处设立诈骗窝点,每个窝点设立一到两名管理者,为窝点业务员安排饮食起居并指导新人进行网络诈骗。业务员日常以拉人头入伙和网络交友等方式进行诈骗活动,“拉人头”模式即发展新人上交人民币2900元入伙,上线通过提成方式获利;“网络交友”系业务员通过微信、QQ等社交账号并假冒年轻女性身份寻找作案目标,以男女之间发展网恋关系为暗示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路费、医药费、购物费、过节费等种种借口骗取被害人财物,窝点女性成员协助男性成员给聊天对象发送语音、视频,以增加诈骗成功率。

经查明,被告人任某某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以及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在该公司负责收取上述窝点业务员的诈骗所得,上述期间至少收取诈骗所得人民币35853.5元。具体包括电建小区喻某某、陈某丙、冷某某、唐某某(均已判决)共计人民币13700元,**小区王某某、代某某(均已判决)共计人民币9594.5元,**小区彭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决)共计人民币125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同案犯诈骗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代某某、唐某某、陈某丙、喻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彭某某、张某乙、冷某某的证言和证人靳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张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以“网络交友”的方式骗取不特定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陈璜璜

2020年5月15日

附:

    1. 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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