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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建平抢劫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任建平,男, 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阴市**镇**路**弄**号。被告人任建平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任建平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建平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建平于2020年1月初,因无力偿还债务,遂产生了打晕被害人陈某甲后抢劫其承兑汇票的邪念。1月5日,被告人任建平谎称需要购买一张70万左右的承兑汇票,将被害人陈某甲骗至江阴市**镇**村**巷**号东面江阴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并将办公室的门和公司卷帘门锁住,趁被害人陈某甲在面额为人民币674950元的承兑汇票复印件上签字时,使用保温杯、保温壶打砸被害人陈某甲头部,因被害人陈某甲挣脱,被告人任建平又从桌子底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钢管打砸被害人陈某甲左侧肩部,后钢管被被害人陈某甲夺下,被告人任建平因被害人强烈反抗而抢劫未遂。被害人陈某甲头部损伤,损伤致左颞顶部1处创口,长3.7cm,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任建平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任建平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伤情鉴定、鉴定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建平以暴力方式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建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建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英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任建平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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