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检公诉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28251994********,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庄**组。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在上蔡县**酒店宿舍内饮酒时因琐事发生争执,马某某在被任某某打了一拳后于次日凌晨被送到上蔡县**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二人在是否应当继续住院问题上发生分歧。2018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任某某到医院看望马某某。二人在医院一楼大厅相遇后边交谈边进入南电梯。在电梯上行过程中,因对马某某言语中仍不能出院的做法严重不满,被告人任某某趁电梯内只有他和被害人马某某二人之机,用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割伤马某某的颈部,又朝马某某胸腹部等部位连捅数刀。电梯行至三楼,电梯门打开,马某某扑倒在电梯外地面上,任某某继续持刀捅刺被害人。二人搏斗过程中,任某某所持水果刀被马某某夺下。任某某又多次持灭火器欲砸被害人马某某,被医院工作人员拦下并控制。被害人马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马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心脏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供述;2、证人白某某、徐某某、樊某某、姚某某、蒋某某、秦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董某某、任某某、班某某、卢某某等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尸体检验报告、物证鉴定意见;5、书证;6、物证:水果刀;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红亮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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