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910号
被告人任家海,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2004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11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3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家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任家海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梦幻21公寓一楼的香酥油条店外,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店门口柜台上的一部苹果7型手机盗走。随后,任家海将该盗得的手机以400元的价格销赃。
经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1233元。
2020年8月22日,民警在重庆市永川监狱将刑满释放的任家海抓获。任家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购机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家海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6.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家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家海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家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任家海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行,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家海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任家海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建山
检察官助理 朱仙珍
2020年10月12日
附:
1. 被告人任家海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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