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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子辉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任子辉,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8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都江堰市******2017年3月3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赵浩鸿、李祝辉,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子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7日两次退回都江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7日经补查后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日、4月18日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子辉为贩卖毒品,事先将毒品分装后存放于本市钰城大厦小区、高桥B2小区、上善熙小区的中邮速递易快递箱内,在与购毒人商议并通过手机收取毒资后告知购毒人具体存放毒品位置,并通过微信发送快递箱取件密码,由购毒人自行取走毒品。

2019年8月18日14时许,证人、中邮速递易管理员陈某某在本市钰城大厦快递点修理时,发现多个快递箱的投递电话号码为17711320149,随即报警。都江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依法在该快递点的12号、13号、14号、16号、21号、23 号、24号、25号、31号快递箱内各提取用塑料袋包装毒品疑似物1包(总净重3.92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8月18日12时许购毒人李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任子辉购买200元冰毒,通过支付宝向任子辉支付200元后,任子辉告知其到本市高桥B2小区快递箱自取并微信告知开箱密码。证人陈某某通过中邮速递易系统查询17711320149手机号在高桥B2小区快递点存在多个快递箱存放包裹,随即报警。警察到现场处警时当场抓获正在开箱取毒品的购毒人李某某,并依法从证人陈某某处查获用塑料袋包装毒品疑似物71包(总净重3.13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8月26日17时许,都江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崇义派出所侦查人员在本市岭秀都江小区地下停车场挡获被告人任子辉,在其随身携带的塑料袋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装毒品疑似物16包(总净重7.09克);在其右侧裤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装毒品疑似物2包(总净重1.87克);在其随身携带的黑色皮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装毒品疑似物3袋,其中1袋内装13包,1袋装3包,1袋装3片红色药片状毒品疑似物,该16包总净重24.81克,另查获直板VERTU牌手机和紫色oppo手机各一部;在抓获现场任子辉号牌为川A*****荣威牌轿车副驾驶位工具箱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装毒品疑似物10包(总净重4.56克)。侦查人员调取电梯监控后将被告人任子辉带至岭秀都江小区三期**栋**单元**楼,通过任子辉oppo手机微信中的房门密码开门带任子辉进入**号房内客厅,任子辉带领侦查人员进入卧室并指认毒品放置位置,民警据此在卧室衣柜内黑色盒子里查获用透明塑料袋装毒品疑似物4包(净重20.22克)、电子秤1台,在收纳盒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装毒品疑似物1包(净重4.96克)、用红色塑料袋装毒品疑似物3包(总净重51.91克),查获无水乙醇1瓶、滤纸1袋、手机两部、黑色笔记本1个。经鉴定,上述红色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其中14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3包(总净重51.91克)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8月28日14时45分,都江堰市公安局崇义派出所民警根据任子辉oppo手机内速递易APP内信息,在本市上善小区速递易四个快递箱起获用白色塑料袋装毒品疑似物各1包,总净重1.86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子辉贩卖甲基苯丙胺72.42克,贩卖毒品数量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子辉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海东

检察员:黎小兵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任子辉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伍张、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涉案毒品由都江堰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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