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任天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扬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扬州市江都区**镇**街**号。被告人任天龙曾因盗窃,于2012年9月29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任天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天龙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7月,被告人任天龙以帮助找门面房为名骗得被害人赵某某的信任。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任天龙与被害人赵某某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期间,被告人任天龙虚构找人办事、家人去世、缴纳物业费等事实,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73120元以及黄金叶香烟两条。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任天龙以缴纳房租为名再次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50000元,并要求被害人赵某某将该款转账至扬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账户。后被告人任天龙以上述150000元从**公司购得15部iphone11ProMax,并对外销售,得款共计人民币139350元。
二、盗窃罪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任天龙在扬州市广陵区**路**公寓**幢**室,趁被害人孙某某洗澡之机,窃得其放置于衣柜中的Cartier女表一只,后以人民币40000元的价格抵押。经估价认定,该表价值人民币4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任天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任天龙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天龙的供述与辩解;
5.扬州市广陵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天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天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天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天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任天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天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莉萍
检察官助理:苏胜男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任天龙现被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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