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任天兵,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8月2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1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天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9日至8月23日、自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31日、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19日至9月16日、自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晚,王某某(已判决)与被告人任天兵通过微信联系商谈好以一手50克12000元价格进行冰毒交易。2018年9月3日,王某某用其妻子蒋某某支付宝向任天兵支付宝共计转账20000元,后与罗某某乘坐王某某的川******从广安城区出发前往成都任天兵处购买冰毒。到达成都后,被告人任天兵将王某某和罗某某带到一个屋内,给王某某一个装冰毒5袋的黄色袋子,王某某查看冰毒后又通过微信转给任天兵5950元。此次王某某先后给被告人任天兵转账共计人民币29950元。王某某从被告人任天兵处买到冰毒后与罗某某驾车回广安。2018年9月3日21时许,民警在广安区枣山镇G42高速广安收费站出口处将王某某、罗某某抓获,从其驾驶的车牌为川******黑色现代SUV车上查获晶体状疑似毒品五包,后经称量,该五袋疑似毒品净重122.07克。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王某某驾驶的车牌为川******黑色现代越野车上查获的晶体状疑似毒品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任天兵于2019年4月10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天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122.0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垚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任天兵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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