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4********,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里**栋**门**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花园**号,2018年9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9月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大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
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23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任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道**汽车租赁公司租来一辆牌照为津N****3的皇冠汽车,谎称系朋友即将卖给自己的车辆将车抵押给被害人王某甲,骗取借款70000元,后大部分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2018年9月1日被告人任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任某某的家属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3、证人王某乙、陈某某、许某某、孙某某、于某某、董某某证言;
4、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收条、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费用支付明细、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谅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尹洪英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花园**号,联系电话1562068****。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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