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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抢劫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动迁。1995年8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2月1日因犯强奸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12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抢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以抢劫财物为目的,于2020年3月6日21时30分许,到哈尔滨市南岗区**路**银行ATM取款机处,二人对正在休息的被害人米某某(男,29岁)进行殴打,并抢走并抢走米某某OPPO手机一部,背包一个(合计价值人民币350元)。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初步诊断,米某某头部软组织挫伤;鼻部、上口唇软组织挫伤;右手背部皮肤挫破伤。

经侦查,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抢手机、书包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伤情诊断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以及同案行为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被害人米某某对被告人任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佩瑶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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