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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加加盗窃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任加加,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庄**组**号。被告人任加加因殴打他人于2005年9月22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任加加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8日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个月二十九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个月二十九日,于201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任加加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加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加加于2020年3、4月份,在灌云县下车镇、灌南县新安镇、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等地盗窃电动车电瓶5起,经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共849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任加加至灌云县下车镇下车村下车庄,盗窃被害人傅某某电动三轮电瓶一组(4个,超威牌,48V/45A),经认定,该电瓶价值720元。

2.2020年3月17日晚上,被告人任加加至灌南县新安镇创业路2-2号,盗窃被害人耿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4个,天能牌,48V/45A),经认定,该电瓶价值935元。

3.2020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任加加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普安村新坝中路,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5个,超威牌,60V/45A),经认定,该电瓶价值900元;

又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新北路13号,盗窃被害人江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4个,天能牌,48V/32A),经认定,该电瓶价值660元。

4.2020年03月28日晚上,被告人任加加至灌云县同兴镇新兴居委会王某某农资门市,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7个,超威牌,12V/45A),经认定,该电瓶价值1040元;

又至灌云县同兴镇罘山村张某某商店旁,盗窃被害人屠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4个,天能牌,48V/45A),经认定,该电瓶价值450元;

又至灌南县新安镇康泰小区12-15号,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4个,天能牌,48V/45A),经认定,该电瓶价值850元。

又至灌南县新安镇康泰小区3-1号,盗窃被害人吉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5个,天能牌,60V/45A),经认定,该电瓶价值1115元。

5.2020年4月4日晚上,被告人任加加灌云县小伊镇大孙村安置房建筑工地,盗窃被害人李某乙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4个,超威牌,48V/32A),经认定,该电瓶价值540元;

又至灌云县小伊镇大孙村安置房建筑工地附近工友超市,盗窃被害人颜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两组(天能牌4个,48V/45A、海宝牌4个,48V/45A),经认定,该电瓶价值1280元。

另查明:被告人任加加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傅某某、耿某某、李某甲、江某某、王某某、屠某某、朱某某、吉某某、李某乙、颜某某陈述;

3.被告人任加加供述与辩解;

4.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加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加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加加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加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加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小威

检察官助理:曹阳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任加加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505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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