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任利娟,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端,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利娟、朱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马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10月23日告知任利娟、朱端和马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11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周某某(另案处理)于2013年12月在上海注册成立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善林公司),上海善林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在重庆成立重庆分公司(下称善林重庆分公司),负责人为欧某某,营业场所为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号**号。善林重庆分公司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传单、摆展台、电话推广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以购买“鑫月盈”、“政信通”等理财产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年化收益5.4%至14%不等的高额回报,后将吸收的投资款汇至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相关账户。
被告人任利娟于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担任善林重庆分公司解放碑营业部负责人,负责管理解放碑营业部及綦江营业点全部事务;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担任善林重庆分公司城市经理,负责管理渝中区解放碑营业部、南岸区嘉发中心营业部、江北区融恒时代营业部、江北区力帆营业部、渝北中渝广场营业部等五个营业部。经审计查明,任利娟在任职期间,渝中区解放碑营业部及綦江营业点共计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18,960,000元,未兑付本金106,750,000元。
被告人马某于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担任善林重庆分公司解放碑营业部大团经理,及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担任善林解放碑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同时管理綦江营业点),经审计查明,其任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5,390,000元,未兑付本金106,360,000元。
被告人朱端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担任解放碑营业部小团经理,及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担任解放碑营业部大团经理期间,经审计查明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0,360,000元,未兑付本金48,430,000元。
被告人任利娟、马某于2018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善林重庆分公司解放碑营业部口头传唤到案,被告人朱端于2019年7月22日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次日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司章程、《善林金融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报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司法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4.被告人任利娟、马某和朱端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利娟、马某、朱端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均为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任利娟、马某归案后,均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朱端被传唤后主动到侦查机关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志飞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任利娟、马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朱端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六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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