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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军军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任军军,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街道**上**号(户籍在河南省卢氏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任军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8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任军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军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任军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任军军,听取了被告人任军军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军军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任军军至无锡市新吴区**街道**角**号,借口拍照取得被害人吕某某的足金手链,并以手链卡扣为由支开被害人吕某某,乘隙窃得上述质量27.52克的足金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11421元。尔后,被告人任军军在陆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将上述足金手链以人民币943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任军军在本市新吴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足金手链已发还被害人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物证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抵押或回收登记表、微信账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条、无锡石地黄金珠宝首饰检测中心检测报告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任军军、涉案人员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无锡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任军军、证人谢某某、被害人吕某某的辨认笔录;

8.无锡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监控录像、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军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军军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军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军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军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珣玗

检察官助理:祝洁琼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任军军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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