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身份证号码:410882198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沁阳市**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1日被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被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6日被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7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在济源市**办事处**家属院赵某某租房处,见其屋门未锁,遂进室内将桌子上放的一部华为手机及黑色挎包内的24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1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到案后,已将盗窃的手机和现金退还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二0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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