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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于亚芝合同诈骗案)_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于亚芝,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胡同**号。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于亚芝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于亚芝共同经营海伦市**镇**粮点,从事粮食收购业务。2014年至2016年间,粮点经营出现资金困难,任某某、于亚芝在明知没有给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以收保值粮、粮款转借款等方式骗得冯某甲、李某某等129户农户的粮款,合计人民币4,239,553元,任某某、于亚芝二人将收购的粮食出售后,将粮食款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贷款。2016年案发后二人逃匿。

经侦查,被告人任某某、于亚芝于2019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一平房内将二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流水记账凭证、收据、海伦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查封清单等;

2.证人国某某、任某某、冯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甲、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于亚芝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于亚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于亚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已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于亚芝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任某某、于亚芝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云涛

2019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海伦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于亚芝现羁押于绥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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