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仵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82********,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镇**村**组,在西安无固定住所,被告人仵某2007年因盗窃罪被克拉玛依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又6个月,2015年7月3日因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9月1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仵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晨,被告人仵某在西安市未央区学府南路乘四周无人之际,使用随身携带的破窗器先后将车牌分别为:陕A****H、陕A****6、陕A****8、陕J****0、陕A****H等5辆汽车的副驾驶玻璃砸毁并将车内部分财物盗窃。其中在陕A****H车辆盗窃黑色联想牌平板电脑1台,芙蓉王香烟一条、现金200元左右,在陕A****6车辆盗窃香烟1盒,在陕J****0车辆盗窃60元现金,在陕A****H车辆盗窃阿玛尼手表1块、面值100元港币1张。经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黑色联想牌平板电脑价值670元、阿玛尼手表价值1800元,香烟及港币价格无法认定;5辆车玻璃损坏价值1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
2户籍信息;
3前科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4购物票据;
5指认笔录及照片;
6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7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8被害人陈述;
9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六个月至一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易辰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仵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律师会见笔录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7.被告人仵某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壹份。
8.被告人仵某户籍证明壹份。
9.被告人仵某释放证明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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