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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仵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仵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乡**村**组**号,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9日18时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民警在其家中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因被告人仵某某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王某某,2019年**月**日出生),2019年9月2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该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底,被告人仵某某看到被害人韩某某(微信昵称“娟儿”)在孕妈交流群中咨询小孩肾积水如何治疗,心生邪念、利用昵称为“小樱桃”、“暖心女汉子”、“成王败寇”、“Tobeno.1”、“率性而活”的微信先后虚构西京医院儿科医生、三胞胎母亲、樊教授、德国医生助理身份与被害人韩某某微信聊天,骗取被害人韩某某(微信昵称“娟儿”)信任。随后该仵在微信上寻找代购,花费两千余元购买了一箱(5盒)膏药(包装纸印有“ThermaCare”字样)并将收货信息(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学府街区2号楼2单元,收货人韩某某,联系方式1569176****)发给对方,之后该仵利用微信“率性而活”告诉韩某某该药需要8万元,让韩某某用支付宝转账8万元转到帐号为188******(王某乙)的支付宝账户。韩某某按照对方要求转账后,该仵又将8万元转到自己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1822038****)。之后该仵又转给自己丈夫王某某4万元让其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将剩余4万元用于自己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户籍证明;

4.支付宝聊天及转账记录;

5.治疗儿童肾积水药品及包装盒;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仵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还了诈骗被害人韩某某的钱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半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20年10月13日

附:

1.本案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2.被告人仵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08751****。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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