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刑检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00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家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镇***巷**号。1999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12月因病保外就医;2000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10000元,同1999年盗窃罪余刑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零三天,并处罚金11000元,2006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10月19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8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该院(2007)凤翔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盗伐林木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日被逮捕,2015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9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禹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282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楼*层**号。2014年因吸食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424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家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城关镇**村**组。2009年4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2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另行裁定)。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15日由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6月17日中午,被告人仵某某在凤某某城关镇东关凤翔中学路口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包0.3克。当日仵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时从其上衣口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包0.3克。
2、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仵某某先后7次在西安市城西客运站门口、凤某某城关中学门口附近以及其租住的西安市**路*****小区,通过与陈某某当面交易或私人车辆将毒品海洛因从西安送回凤翔陈某某处的方式,以13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毒品海洛因约12.2克。
3、2018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仵某某在其租住的西安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等地先后13次以1248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禹某毒品海洛因约13.1克。
4、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仵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电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包0.45克,后在其租住的该楼****房间查获毒品海洛因2包共计17.89克。
5、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禹某在西安市凤城一路****小区以及西安市凤城五路***KTV等地先后6次以1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陈某贩卖毒品海洛因6小包(约0.6克)。
6、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凤某某****小区路边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毒品海洛因1包(约0.3克)。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凤某某城关镇中学门前以19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毒品海洛因1包(约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仵某某、禹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媚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仵某某现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被告人禹某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12册,零散材料2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手机3部、电子称1台、光盘9张;
4.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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