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仵某某,男,36岁,生于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家住西安市临潼区**办**村**组,无业。2004年8月4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10月4日释放;2010年8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检察机关抗诉,2018年9月27日被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仵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月16日决定不批准逮捕,1月17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2019年9月10日批准,2019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仵某某租乘陕CT****号出租车从凤翔县县城窜至宝鸡市陈某区**镇东门,后假装找人在**镇东门**网吧伺机盗窃未果,遂租乘陕CT****号出租车,要求司机载其到**镇各网吧找人。在**镇**网吧,被告人仵某某趁一被害人睡觉之机盗窃了其财物(该被害人姓名、被盗财物价值均不详);在**镇**网咖,被告人仵某某趁被害人付某某睡觉之机,盗窃其价值2100元的三星手机一部、放在电脑桌上的钱包内现金1500元,将钱包扔在吧台逃离;在**镇**网吧二楼,被告人仵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睡觉之机,盗窃其放在电脑桌上的钱包内现金960元,将钱包留在现场椅子上逃离;在**网吧一楼,被告人仵某某趁被害人陈某某睡觉之机,盗窃其价值3160元的苹果手机一部,后被告人乘坐陕CT****号出租车窜至宝鸡市高新区**小区**网络,伺机盗窃未果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小军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仵某某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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