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乡**屯**村**庄**号,现住四川省开江县**镇**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仵某某醉酒后驾驶川******号轻型栏板货车途经305省道24KM+200M(任市镇汽车站路段)处,撞到公路左侧的居民房屋墙上,致被害人陈某某、高某某两家住房受损。仵某某本人受伤,所驾车辆同时受损。开江县公安局民警接报后赴现场处置,当即对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3.6mg/100mL,已涉嫌醉驾。后民警依法对仵某某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2mg/100mL。
同时查明,开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5月26日,仵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全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明
检察官助理:陈映杉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仵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4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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