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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苏省宿迁市沐阳县**乡**村**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仲某某利用微信与被害人潘某瑜聊天取得信任后,谎称能帮被害人潘某瑜在网上投资彩票获取高额回报,先后骗得被害人潘某瑜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5月2日和5月5日在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巷**号住处,通过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25900元至被告人仲某某的支付宝账户。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仲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截图、现场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支付宝转帐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潘某瑜的陈述;

4.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佘淡玉

202047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996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依法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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