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害人常某某在淘宝网上找到被告人仲某某的淘宝店“苏北**花卉三店”,常某某在该淘宝店上要厂家联系方式,该淘宝店主仲某某在淘宝店上将自己的微信号告诉常某某,后二人通过微信商谈生意。常某某向仲某某购买了竹片、竹竿,商谈好价格后,仲某某向常某某要定金,2018年11月30日常某某通过微信向仲某某的微信付款3500元;2018年12月6日,仲某某对常某某说货物要装车了,并开了视频叫常某某验货,后常某某通过微信给仲某某转账4500元;2018年12月20日,仲某某和常某某说货到了太原了,仲某某以运费不够为由向常某某要钱,常某某通过微信给仲某某的微信转账2700元。常某某向仲某某转账三次,共计10700元。后常某某一直未收到货物,就联系仲某某要求退款,仲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常某某至今没有收到货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翠枝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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