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077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单元**室。被告人仲某某曾因赌博,于2006年11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仲某某现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仲某某,听取了辩护人胡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日,林某某因偿还银行贷款需要,向被告人仲某某借款100万元,仲某某让林某某出具一张130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款一至三天,费用1.8万元,仲某某向林某某实际转账98.2万元。后林某某因故未用该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于3小时后即归还98.2万元。被告人仲某某与林某某就是否继续支付1.8万元费用产生争议。被告人仲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到沭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林某某,虚构其借款130万元,仅归还98.2万元,要求其归还实际上并不存在的31.8万。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仲某某的起诉。被告人仲某某提出上诉,后因林某某支付其1.5万元,双方和解,被告人仲某某撤回上诉。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仲某某已经退回林某某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诉讼材料,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仲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东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