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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某盗窃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32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仲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2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仲某某在连云区**小区**酒店**室,利用与被害人高某某同住该房间的便利,趁被害人高某某不备,采取开柜翻包方式,窃取高某某包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及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3.被告人仲某某供述和辩解;

4.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黎黎

2020年8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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