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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仲某某,曾用名仲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菏泽市**乡**村**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8月20日被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仲某某行至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小区北侧贾府火锅烧烤店门前,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479元。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仲某某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仲某某到案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盗电动车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俊

检察官助理:李津宁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1580540****、13573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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