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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8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组,在京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3时许,被告人仲某某在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大街察慈小区15号楼二层网上家园网吧内,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电动车钥匙,后在网吧门口使用电动车钥匙盗窃马某某小牛牌名邦白色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930元。

被告人仲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被民警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电动车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仲某某精神状况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佟捷

检察官助理:张冉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仲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6.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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