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乡**村**号,住榆阳区**路**院,个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某某某在榆阳区芹涧路乘坐出租车时,因乘车座位问题与出租车司机贾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冲突,被告人某某某多次对被害人贾某某进行殴打,致贾某某全身多处受伤。
经榆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及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其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亚梅
井姣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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