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仲某某徇私枉法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二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1********,汉族,大学文化,系****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室,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徇私枉法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11月6日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日14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因与曹某某存在债务纠纷,曹某某遂指使温某某、史某某、朱某某等人对王某某头面部、胸腹部多次殴打以索取债务,后王某某向曹某某交付债务凭据和林权证后得以脱身,王某某被史某某等人殴打致脾脏破裂,就医后脾脏摘除,经鉴定其腹部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告人仲某某在担任****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期间负责处理本案,在王某某2017年5月24日报警后,不仅未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未对受伤部位进行伤情鉴定,未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而且接受案件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的吃请,向曹某某报告案件进展情况,接受曹某某的礼品,并在2019年1月王某某再次要求追究曹某某等人刑事责任后,私下与曹某某取得联系并告知案件进展情况,最终以王某某已死亡、无法查清事实为由中止案件的调查工作。造成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朱某某、史某某等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长期逍遥法外,形成了以曹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骗取贷款、故意伤害等犯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后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10月28日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以伤害罪对曹某某、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

被告人仲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干部任免审批表、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曹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5. 音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楠

                    20201130日        

                     

附件:1. 被告人仲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