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3********,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仲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0日经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1时40分许,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段园派出所民警程某某、欧阳某某等人驾驶警车在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迎宾大道巡逻期间,发现被告人仲某某酒后持刀追逐他人,遂依法制止其违法行为,仲某某不听警告并持刀袭击程某某等人,致民警程某某及辅警欧阳某某受伤。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程某某、欧阳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仲某某使用的刀具一把;
2.被告人仲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核实证明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程某某、欧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视频;
8.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
检察官助理:况倩倩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仲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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