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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某受贿案)_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索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8011976********,汉族,大专文化,原工作单位:西藏索县**医院,原职务:院长,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住索县**医院周转房。2019年11月17日,索县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仲某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仲某某被依法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告人仲某某被索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索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那曲市看守所。

本案由索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2月20日将本案退回索县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同年3月20日索县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仲某某在索县**医院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与索县**大药房老板付某甲达成采购药材共识,违反规定从不具备药品批发资格的药店批量购进药品和医疗耗材并收受付某甲给的农业银行卡62284819460********卡内钱款162300.00元,该钱款已被被告人仲某某的妻子杨某某挥霍。

2014年8月7日被告人仲某某在索县**医院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与索县**大药房老板付某甲达成采购药材共识,违反规定从不具备药品批发资格的药店批量购进药品和医疗并收受付某甲给的62284838780********卡内钱款共计1543561.41元,卡内被冻结资金858937.09元,其余钱款已被被告人仲某某挥霍。

2018年被告人仲某某在担任索县**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让其合同工贾某某负责管理索县**医院采购事宜,并非法从贾某某处共收受人民币400000.00元,其中人民币200000.00已被索县监查委员会依法扣押,另200000.00元已被被告人仲某某挥霍。

综上,被告人仲某某共计非法收受人民币2105861.41元,案发后,家属积极退回赃款人民币15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62284838780********农行卡一张,人民币200000.00元整;

2.书证:户籍证明信 、干部任免文件、审计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仲某某从2012年至2019年期间请假条、索县**医院资质、索县**大药房资质、索县**大药房注册信息、冻结金融资产通知书、62284738780********农行卡具体交易明细、格尔木八一路支行银行卡取(存)款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医院费用清单、西宁**金店发票、中共索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处分决定书、索县监察委员会处分决定书、中国共产党索县委员会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索县委员会文件、陕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购销合同、购销发票、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甲、付某乙、杨某某、欧某某、谢某某、贾某某、向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17份;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4份、搜查笔录2份;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在索县**医院主持工作、担任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严重违反药品和医疗耗材采购的相关规定,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在调查和审查起诉期间积极主动配合,如实供述自己的所犯罪行,并书面作出深刻检查和悔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边巴卓玛

检察官助理:胡晓栋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那曲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退赃拾伍万元已上交纪委违纪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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