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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某危险驾驶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792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宿迁市沐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仲某某曾因盗窃于2007年3月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江苏省沐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重婚罪于2017年9月6日被江苏省沐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仲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仲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仲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9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仲某某与他人在苏州市相城区**镇**苑**区**栋**室饮酒后,于当晚23时27分许,驾驶苏E2**小型轿车途径京沪高速公路、机场路高架行驶至G2京沪高速公路无锡收费站入口处欲上高速,被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仲某某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mg(乙醇)/100ml(血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查获经过、摘录的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查询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刑满释放证明书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视听资料说明书、情况说明、机动车轨迹查询、查获照片、抽血照片、指认饮酒场所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制作的检查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调取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仲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晶

2020年12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现于江苏省宿迁市沐阳县**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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