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公诉刑诉〔2018〕761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乡**村委**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仲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麒麟区**路**路口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仲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8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__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