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仲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街**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村**屯**号**门)。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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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2011年3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大庆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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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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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刑事拘留(无)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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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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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 无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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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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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5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仲某某酒后驾驶蓝色桑塔纳出租车(车牌号:黑E****6)从祝三乡双发屯马某甲家出发,沿青山屯北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后沿大广高速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广高速大同收费站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大庆市公安局大同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将其带到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仲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8.2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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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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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马某乙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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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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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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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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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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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 从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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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从轻 |
坦白、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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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定 从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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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从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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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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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三个月 |
罚金 |
并处罚金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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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仲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光盘一张。 |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群
检察员:王秀云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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