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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仲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街**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村**屯**号**门)。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2011年3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大庆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刑事拘留(无)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5月20日

批准逮捕( 无 )

日期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仲某某酒后驾驶蓝色桑塔纳出租车(车牌号:黑E****6)从祝三乡双发屯马某甲家出发,沿青山屯北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后沿大广高速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广高速大同收费站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大庆市公安局大同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将其带到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仲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8.2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马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

5、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重

法定

从轻

坦白、认罪认罚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

从重

酌定

从轻

其他情节

量刑建议

拘役

三个月

罚金

并处罚金8,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仲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光盘一张。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群

检察员:王秀云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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