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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庙**镇**村**组**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仲某某驾驶皖******/豫*****挂号重型半挂车沿省道225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临沭县**道225线84公里路段右转弯时,与顺行的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载季某某1人)相撞,致季某某当场死亡,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后被告人仲某某投案自首。经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仲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现羁押在临沭县看守所。

2、被害人单独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_3、卷材料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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