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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现租住定远县**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5时50分左右,被告人仲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G32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816KM+600M路段(肥东段)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速行驶,致所驾车辆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以及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郭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2月9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仲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丽萍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租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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