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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某、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仲某某,女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街第**居委会**组。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乡**村委会**组)。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密山市公安局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4日、7月19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5月18日、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8月3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约2014年末,被告人仲某某、王某甲以被害人杨某某摸仲某某屁股为由,用报警和告诉仲某某丈夫沈某甲为要挟手段,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仲某某已退赃。

经侦查,被告人仲某某、王某甲于2019年5月10日在鸡西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交办案件通知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逃证明、汇款凭证、办案说明、谅解书等;

2.证人沈某乙、许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仲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仲某某、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王某甲系共同犯罪,二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犯罪嫌疑人仲某某、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犯罪嫌疑人仲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仲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静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仲某某、王某甲现取保于密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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