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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某、周某某等重婚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8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单元**室。被告人仲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沭阳县**街道**小区**期**幢**单元**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周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仲某某、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仲某某与被害人滕某某2004年4月28日结婚,2019年8月15日离婚。2018年6月份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仲某某、周某某明知被告人仲某某未与被害人滕某某办理离婚手续情况下,而以夫妻名义在沭阳县徐庄小区一出租房内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仲某某、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周某某已经取得被害人滕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候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害人滕某某陈述;

4.被告人仲某某、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仲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仲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亚东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仲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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