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住沭阳县**街道**小区**期**幢**单元**室。被告人仲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沭阳县**街道**小区**期**幢**单元**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周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仲某某、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仲某某与被害人滕某某2004年4月28日结婚,2019年8月15日离婚。2018年6月份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仲某某、周某某明知被告人仲某某未与被害人滕某某办理离婚手续情况下,而以夫妻名义在沭阳县徐庄小区一出租房内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仲某某、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周某某已经取得被害人滕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候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害人滕某某陈述;
4.被告人仲某某、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仲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仲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亚东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仲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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