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任某某,男,生于199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8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号。2013 年3月因吸毒于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6月16日因吸毒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8月因吸毒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6年9月14日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在绵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6 月,被告人任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坝**村**组,以每月400元的房租租住房东蔡某某家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坝**村**组**号**楼**号的出租屋,并交付6月份房租400 元。2016年7月,被告人任某某离开广元并将其租住的房屋交给被告人仲某某居住,被告人仲某某居住该房屋期间,缴纳了7月份、8月份的房租及水电费用。被告人任某某于2016年8 月18日回到广元后,经仲某某、任某某二人协商,由二人共同租住该房屋。期间,二人先后实施五次容留他人吸毒作案。
1、2016年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仲某某、任某某在该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方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石某某(另案处理),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6年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仲某某、任某某在该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方某某、谢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3、2016年8月27日下午16 时许,被告人仲某某、任某某在该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方某某、谢某某、朱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4、2016年8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仲某某、任某某在该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方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5、2016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仲某某、任某某在该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方某某、谢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自制吸毒工具等物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方某某、谢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仲某某、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任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可伟
附:
1. 被告人仲某某在广元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被告人任某某在绵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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