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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某、任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公刑诉〔2018〕153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生于1993年****日,身份证号码510802199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办事处****号。2013年3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 3 月因吸毒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30日因吸毒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于2017年9 月14 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其因再次吸毒于2017 年2月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7 年3月2 日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在广元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被告人任某某,男,生于199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8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号。2013 年3月因吸毒于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6月16日因吸毒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8月因吸毒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6年9月14日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在绵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6 月,被告人任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坝**村**组,以每月400元的房租租住房东蔡某某家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坝**村**组**号**楼**号的出租屋,并交付6月份房租400 元。2016年7月,被告人任某某离开广元并将其租住的房屋交给被告人仲某某居住,被告人仲某某居住该房屋期间,缴纳了7月份、8月份的房租及水电费用。被告人任某某于2016年8 月18日回到广元后,经仲某某、任某某二人协商,由二人共同租住该房屋。期间,二人先后实施五次容留他人吸毒作案。

1、2016年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仲某某、任某某在该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方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石某某(另案处理),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6年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仲某某、任某某在该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方某某、谢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3、2016年8月27日下午16 时许,被告人仲某某、任某某在该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方某某、谢某某、朱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4、2016年8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仲某某、任某某在该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方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5、2016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仲某某、任某某在该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方某某、谢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自制吸毒工具等物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方某某、谢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仲某某、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任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可伟

2018年3月19日

附:

1.​ 被告人仲某某在广元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被告人任某某在绵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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