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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彬彬、杨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仲彬彬,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常州市武某某湖塘镇******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号)。被告人仲彬彬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国亚,系北京市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8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现住常州市武某某湖塘镇******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组)。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某某湖塘镇**巷居委****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0********,汉族,专科毕业,无业,现住常州市武某某湖塘镇******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溧阳市竹箦镇**村委****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常州市武某某湖塘镇**家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常州市武某某湖塘镇******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市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马镇******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彬彬、杨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姚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六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六名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仲彬彬、杨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姚某某、王某乙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常州市武某某以常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发放鸡蛋券和宣传资料、组织活动和会议、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等方式公开宣传居家服务、艺术品交易这两种投资项目,以年化利息8%-14.5%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共向537名被害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575600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实际造成332名被害人损失44760167.7元。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仲彬彬担任常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获得管理奖金345644.78元。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担任常州临福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二部主管,通过名下业务员共向218名被害人非法吸收资金33150000元,获得管理奖金547310.49元,现已全部退出。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担任常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三部主管,通过名下业务员共向48名被害人非法吸收资金3220000元,获得管理奖金41304.34元,现已全部退出。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常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四部主管,通过名下业务员共向94名被害人非法吸收资金6180000元,获得管理奖金48007.9元,现已全部退出。2017年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担任常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共向45名被害人非法吸收资金2790000元,获得提成奖金110702.5元,姚某某又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担任该公司五部主管,通过名下业务员共向49名被害人非法吸收资金2630000元,获得管理奖金41580元。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乙担任常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五部主管,通过名下业务员共向120名被害人非法吸收资金7590000元,获得管理奖金111123.89元,现已退出7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仲彬彬、杨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姚某某、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调取的被告人仲彬彬、杨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姚某某、王某甲的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丙、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仲彬彬、杨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姚某某、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彬彬、杨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姚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彬彬、杨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姚某某、王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仲彬彬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姚某某、王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仲彬彬、杨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姚某某、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娜

检察官助理:薛琪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仲彬彬、杨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姚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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