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19〕1239号
被告人仲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1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住江苏省南通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仲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11月18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4日、12月19日,本院依法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仲某某以可以便宜购买到**尊邸**幢**室、**山**幢**室两处房产为由,并购买伪造的房产证交给住南京市江北新区**广场**栋**室的被害人张某某,共计骗取人民币71万余元。
2019年6月2日,被告人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仲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万琴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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