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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某职务侵占、诈骗等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4********,汉族,高中文化,原泗阳县**工作人员,住泗阳县**镇**社区居委会**小区**期**单元**室。被告人仲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泗阳县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并于次日执行;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泗阳县监察委员会、泗阳县公安局分别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及诈骗罪,先后于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仲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仲某某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

2012年底至2017年上半年,时任大兴社区党总支部副书记、居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仲某某和居委会副主任时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居委会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将**建设工程以630元/平方米的价格找薛某某建设,后二人又以1170元/平方米的价格用邱某某的名义与大兴居委会签订建设合同,从中截留差额,共计非法占有集体资金160.19万元,其中大兴居委会尚有48.69万元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监察委员会出具(调取、制作)的房屋建设工程协议书,付款凭证,购房合同、收据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时某某、薛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诈骗

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仲某某与仲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利用众兴镇**社区拆迁的机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杨集社区朱码组违章建房,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共计21.49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房屋征收补偿款表,安置协议,银行交易记录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仲某某、樊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

三、受贿

2017年初,被告人仲某某在协助原众兴镇人民政府对**项目储备用地征收工作中,利用负责对征收户进行摸底排查、思想动员、政策宣传、价格协商等职务之便,分别收受被征收户胡某某、王某乙好处费共计6万元,并为他们在征收过程中谋取利益。

1.泗阳县监察委员会出具(调取、制作)的补偿款统计表、安置协议,任职情况登记表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共同将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在职务侵占、诈骗犯罪中,分别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职务侵占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仲某某在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诈骗、受贿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仲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仲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艳凤

检察官助理:陈彪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仲某某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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