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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被敲诈勒索、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仲某被,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号。被告人仲某被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21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被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17日、2019年6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6日决定退回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5月1日、2019年7月16日该分局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仲某被明知韩某甲、王某甲等人实施“零首付购车”及“二次贷”套路贷犯罪活动,仍以低价收押车辆获利,帮助套现,实施一系列诈骗、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以“零首付购车”的套路贷犯罪方法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

自2017年2月起,韩某甲、王某甲等人与孙某甲(均另案处理)经事前预谋,开始实施 “零首付购车”套路贷犯罪活动,即先以办理零首付购车业务或者帮助办理贷款为名,引诱客户以贷款方式在孙某甲任总经理的徐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购买车辆,并通过孙某甲的帮助骗取、控制客户车辆,后向客户虚构或者虚高自己垫付款金额,欺骗客户签订虚假的借款及车辆质押材料,之后或者欺骗客户支付虚高的首付款实施诈骗犯罪,或者在客户发觉被骗后,以霸占、非法处分被害人车辆相要挟,勒索客户钱财。被告人仲某被明知韩某甲、王某甲等人实施上述“套路贷”犯罪,仍协助将被害人车辆转卖给他人或由被害人支付赎金套现获利。其中参与实施诈骗犯罪2起,犯罪数额为18.3万元;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起,犯罪数额为2.8万元。

1.2017年6月中旬,韩某甲、王某甲以帮助办理贷款为名,采取“零首付购车”套路贷方法,引诱赵某某在**担保公司办理车辆贷款89000元,在**公司购买皖FU****号起亚牌汽车一辆。其间韩某甲、王某甲指挥裴某某、韩某乙及王某乙(均另案处理),先后以办贷款需收取家访费、GPS费、加快贷款进度好处费等为名,共计骗取赵某某人民币5000余元。该车上户后,韩某甲、王某甲因担心孙某甲索要的垫付款过高,质押车辆可能亏钱,遂欺骗赵某某与孙某甲签订了虚假借款及车辆质押协议,由孙某甲自行处理该车。2017年8月1日,孙某甲以56000元将该车出售给被告人仲某被,从中获利10700元。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仲某被以60000元将该车出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又将该车出售给他人,该车现下落不明。综上,被害人赵某某因被诈骗,其支付的5000余元及贷款89000元共计94000余元均遭受损失。

2.2017年7月下旬,被害人孙某乙经李某某(另案处理)引诱找到韩某甲、王某甲办理贷款。二人采取“零首付购车”的套路贷方法,引诱孙某乙在**担保公司办理车辆贷款,购买苏C0****号别克英朗汽车一辆,实际由韩王组织控制。后王某甲、韩某甲隐瞒自己实际垫付款30000元的事实,向孙某乙索要虚高的垫付款39800元。被害人孙某乙发觉被骗遂与王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因孙某乙无力付款,王某甲、韩某甲遂安排李某某、刘某某带孙某乙到贾汪区找王某丙等人办理“二次贷”得款30000元,韩某甲从中占有15000元。因孙某乙无力支付余款,韩某甲、王某甲遂以41000元将该车抵押给被告人仲某被。2017年9月10日,孙某乙支付2000元押车利息及41000元本金后从被告人仲某被处赎回该车。案发后,被害人孙某乙因担心遭到报复,未敢报警。综上,被害人孙某乙因被敲诈勒索,共计损失人民币28000元。

3.2017年7月下旬,被害人张某某为给妻子吴某某筹集治疗费用,经朱某某(另案处理)引诱找到韩某甲、王某甲办理贷款。二人遂采取“零首付购车”的套路贷方法,引诱张某某以贷款89000元的方式在韩某甲、王某甲处购买苏C5****号别克英朗汽车一辆,郭某某(另案处理)根据韩王二人安排为该车办理上户手续,后将该车交由韩王二人控制。朱某某、郭某某还根据韩王二人安排到睢宁县张某某家附近补拍人车合一照片,制造虚假交付车辆证据。张某某、吴某某夫妇因一直未能办理贷款,遂找韩某甲、王某甲等人询问情况。韩某甲、王某甲、裴某某等人当即对张某某夫妇进行恐吓、威胁,并逼迫张某某签订虚假的借款、车辆质押手续,以45000元将该车质押给被告人仲某被套现,扣除实际垫付的10000元,非法获利35000元。后被告人仲某被将该车变卖给他人,该车现下落不明。后被害人张某某因担心遭到报复未敢报警。被害人张某某因被骗,其贷款89000元遭受损失。

二、以“二次GPS贷款”的套路贷方法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底,韩某甲、王某甲领导、指挥裴某某、李某某、韩某乙、刘某某、朱某某、申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实施“二次GPS贷款”套路贷犯罪活动,即以只需在客户车辆(含已安装过GPS)二次安装GPS,无需质押车辆即可发放贷款为幌子,引诱客户到“**汽贸”办理贷款,韩某甲、王某甲通常先安排组织成员以收取家访费、GPS费、提高贷款额度或者加快贷款速度的好处费等为名,诈骗客户钱财,后欺骗客户签订虚假的借款手续及车辆质押协议等手续,向客户支付部分资金,制造按借据金额支付的虚假痕迹,再以安装GPS为名将客户车辆骗走藏匿,随即肆意认定客户违约,之后以霸占、非法处分客户车辆相要挟,勒索客户支付高额违约金或者虚高的借款金额以赎回车辆,或者将骗得的客户车辆变卖给被告人仲某被。被告人仲某被明知韩某甲、王某甲等人实施上述“套路贷”犯罪,仍帮助套现获利,共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起,犯罪数额为3.3012万元。

1.2017年8月中旬,韩某甲、王某甲以“二次贷”的套路贷方法,引诱被害人孙某丙前来办理贷款,并安排裴某某、李某某、韩某乙、刘某某等人以上述手段,欺骗被害人签订40000元的借款手续,制造虚假的支付痕迹,实际给付27192元,后以安装GPS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丙的苏C7****号一汽奔腾X80汽车,又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以霸占、处分车辆相要挟勒索财物。2017年8月12日,被害人孙某丙报警,韩某甲、王某甲安排裴某某、韩某乙出面“搅和”应对民警调查,致公安机关按民事纠纷处理。韩某甲、王某甲等人将被害人车辆以38000元质押给被告人仲某被,后被害人孙某丙被迫交付40000元将车辆赎回。综上被害人孙某丙被敲诈勒索12808元。

2.2017年8月中旬,韩某甲、王某甲以“二次贷”的套路贷方法引诱被害人汤某某前来办理贷款,并安排裴某某、李某某、韩某乙、刘某某以上述手段,欺骗被害人汤某某签订72000元的借款手续,制造虚假的支付痕迹,实际给付51796元,后以安装GPS为由骗取被害人汤某某的苏C6****号雷克萨斯汽车,又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以霸占、处分相要挟勒索财物,且将该车以70000元质押给被告人仲某被套现。2017年8月15日,被害人汤某某报警,韩某甲、王某甲安排韩某乙出面“搅和”应对民警调查,致公安机关按民事纠纷处理。被害人汤某某被迫支付72000元将车辆赎回。综上,被害人汤某某共计被敲诈勒索202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车资料、贷款资料、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韩某甲、王某甲、孙某丁、孙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丙、汤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仲某被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被在与韩某甲、王某甲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世香

2019年8月23

附:

    1.被告人仲某被现羁押在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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