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804号
被告人仰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9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镇**村**组。被告人仰某某曾因盗窃,于2016年7月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八日。被告人仰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仰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仰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仰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在常熟市**镇**街**有限公司宿舍**室,采用直接拿走的手段,窃得其女友邢某某的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苹果iPadAir平板电脑1台。
被告人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仰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仰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力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东至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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