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仰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淅川县金河镇莲花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仰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淅川县金河镇郭庄村回家,行至金河桥西头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仰某某的血液中含乙醇含量为304.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寇某某等人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桂琴
王 昊
附:
1.被告人仰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卷宗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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