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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仰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仰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村**组,住安陆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5时50分许,被告人仰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安陆市南城办事处石桥村5组路段时,与向停靠在公路东侧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装货的被害人曾某某相撞,造成曾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仰某某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仰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学文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陆市**村**组**号,联系方式:1592680****。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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