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278号
被告人仪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乡**楼村**号。2018年5月1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0月26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仪某某来到宝安区石岩街道**社区**工业园*栋4*5房,盗走被害人梁某某的1部白色华为手机,后于2018年10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仪某某来到宝安区石岩街道**村*区**栋*楼后楼梯处,发现被害人卓某某存放在该处的旧电线、音响等物品,便四次从该处盗窃物品,获利人民币240元。7月16日,其盗走2捆电线;7月19日,其盗走2个音响和一些散装电线;7月21日,其盗走1捆电线;7月23日,其在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缴回其当日所盗的1捆电线,并发还被害人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仪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旭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仪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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