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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仪某某、王某甲贩卖、运输毒品案)_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227号 

被告人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003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诸城市**路**大厦**号楼**单元**室,群众, 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福江,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群众,2016年6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仪某某、王福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仪某某、王福江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讯问了二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仪某某、王福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日,被告人仪某某经事先微信联系,将一包重约6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通过快递从山东省诸城市邮寄到辽宁省鞍山市,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福江。被告人王福江通过微信支付8000元。

2020年6月18日上午,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在山东省诸城市**路**大厦**号楼**单元**室抓获被告人仪某某,后在该住房小卧室黑色大包中查获毒品疑似物10小包。经鉴定,其中7小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净重共计12.01克。

2、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王福江经事先微信联系,将一小包重量0.42克的甲基苯丙胺隐藏在护肤品中,通过快递从辽宁省鞍山市邮寄到浙江省绍兴市柯某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刘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500元。

3、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王福江经事先微信联系,将一小包重约0.6克的甲基苯丙胺隐藏在化妆品中,通过快递从辽宁省鞍山市邮寄到山东省烟台市,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史某某。史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900元。

4、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王福江经事先微信联系,将一小包重约0.6克的甲基苯丙胺隐藏在饰品中,通过快递从辽宁省鞍山市邮寄到山东省烟台市,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史某某。史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900元。

5、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王福江经事先微信联系,将两小包重约1.2克的甲基苯丙胺隐藏在玩具中,通过快递从辽宁省鞍山市邮寄到山东省烟台市,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史某某。史某某通过微信支付2000元。

2020年5月9日下午,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在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城市广场**座楼下抓获被告人王福江,并在王福江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4小包,经称量净重共计2.12克,经鉴定,该4小包毒品可疑物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仪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次,重约18.01克。被告人王福江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次,重约4.9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毒品上交清单、微信信息及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史某某、王瑞、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仪某某、王福江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被告人王福江及证人史某某的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仪某某、王福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仪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非法销售、运输,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福江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非法销售、运输,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福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之规定,属累犯和毒品再犯。被告人仪某某、王福江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洪

2020年730

附:

1. 被告人仪某某、王福江羁押于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 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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